释义 |
检察建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只是一种法律意见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可采纳也可不采纳。检察建议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的非诉讼法律文书。建议书一般作用于建议自查自纠,进行整改,具有劝慰性质,调解以及指导等作用,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作为检察建议书范围只是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对建议侦查机关追捕漏犯、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侦查等,应以工作函的形式为宜。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一种,虽然同样是非诉讼法律文书,但只在诉讼程序中适用,只能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机关适用,而不能扩大到社会上的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