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三年。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