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前已经作退休、退职处理的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职工,如果其中有因生活困难而来要求原企业解决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已按因工残废作退休处理的,可以酌情另给予一部分长期生活补助费,补助费的数额与退休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从原企业领导批准补助之日起执行;已作退职处理的,原企业可以重新改按退休处理,并且可以对生活有困难的也酌情另给予一部分长期生活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