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符合国家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无安全隐患。配备与学校学科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