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积金凭证的做法具体如下: 1、职工向单位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该予以认真核实,证明一下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的公章(《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申请表》由贷款银行来审核盖章);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者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3、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者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过审核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凭证》,再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的手续。 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前往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符合条件的开具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发放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同时开具无贷款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