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潍坊市生育保险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产假标准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每名生育职工只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2、女职工流产假期标准 妊娠不满2个月,采取药物流产的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 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 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3、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不单独享受产假待遇。 一、潍坊生育津贴怎么领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一年内为其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二)自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待遇的次月起,根据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和参保缴费情况,逐月发放生育津贴。 (三)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生育补助金仍按原规定执行一次性发放。 (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及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生育津贴停止发放。 (五)女职工生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生育津贴相应暂缓发放,一年之内用人单位补缴欠费的,提出申请再予拨付。 (六)在生育津贴发放期间,因工作调动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统筹范围的,经审批后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因工作调动社会保险关系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的,由生育时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 (七)因特殊情况需延迟申报、发放生育津贴的,以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的时间为准。 二、潍坊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或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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