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浙江新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完善创新体系,增强制造业发展新动能。与国家、省“十四五”规划《纲要》保持一致,把创新驱动作为任务之首,提出了围绕标志性产业链筑牢创新链、加强制造业人才保障、引导创新资本向制造业集中、完善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企业创新政策供给等5个方面任务举措。 二是加快数字化发展,引领制造业全方位升级。突出制造模式的优化升级,贯彻落实数字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出了建设“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促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一流数字基础设施等5个方面任务举措。 三是推进高端化发展,提升制造业全球竞争力。突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贯彻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提出了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打响“浙江制造”品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产业平台能级、强化全球产业合作等5个方面任务举措。 四是加快绿色低碳发展,转变制造业发展方式。突出发展方式的优化升级,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提出了推进低碳转型、推进绿色清洁发展、推进资源循环发展等3个方面任务举措。 五是建设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把建设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作为一项任务,贯彻落实打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出了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大力弘扬新时代浙商精神等3个方面任务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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