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标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招标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1、应具备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人员; 3、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招标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也可组织招标。 建设单位申报招标应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于沿海与内陆地区差距较大,各地区对工程规模划分有所不同,根据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招标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可参考以下条件: 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配套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配套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4人,且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 建设工程招标应遵守的原则是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的内容: 1、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即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即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应同等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 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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