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扣除标准乘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1600元每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