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目前,我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项目包括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全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0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全国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6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