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校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在行使学籍管理、开除学籍等权利时具有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因此高全对学校开除学籍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 可以,学校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授权,在行使学籍管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授予学业证书等权利时,具有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学校对高全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了高全的受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引发的争议,高全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拓展延伸 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是否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根据我国法律,学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的权利。如果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不公正或违法,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学校重新审查处分决定。如果复议未能解决争议,学生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处分决定的合法性。在诉讼过程中,学生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来判断学生的诉求是否成立。最终,法院会做出判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总之,学生在对学校处分不服时,可以通过寻求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是学生寻求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学生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依法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判断学生的诉求是否成立,并做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判决。维护学生权益的法律救济机制为学生提供了公正公平的平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