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非集合类信托 |
释义 | 非集合类信托,主要包括遗嘱信托,单一资金投资信托,单一类民事信托,交易保证金等。 1.受托人应该是由委托人选择的,受托人可以是我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不一定具备集合投资类信托受托人的资质;因信托账户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基础,商业银行应该成为非集合类信托受托人的最佳选择。 2.受托人权限,应依据委托人合约约定为限,不可自行超越或自行减缩,除非合约约定有违我国法律规定。 3.对单一资金投资信托,我国信托法不应鼓励。信托公司的单一资金投资信托,除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创新产品外,可能会产生避税现象或逃避债务现象。 虽然非集合类信托具备目前所谓信托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如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但这并不能改变非集合类信托的法律关系:它是调整受托人与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的管理关系。 因此,非集合类信托,是指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设立的,按信托责任要求对委托人自愿交付资产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风险由谁负责 信托产品的风险,如果信托公司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信托财产损失,信托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信托公司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好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付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托人能否是受益人原因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是信托业务的关系人之一,接受信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享受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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