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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服刑人员三十八条监规
释义
    法律分析: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有规定,分为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和礼貌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第1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2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3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4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5条 依法行使权利,使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利。
    第6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1):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2):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3):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钱物。(4):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5):不擅自使用绝缘,攀缘挖掘物品。(6):不偷窃,不赌博。(7):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8):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9):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10):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7条 按时起床,有次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8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9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10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11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12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行整齐。
    第13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14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15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16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应情况时,在3米以外报告。
    第17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报告,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18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19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20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21条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22条 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23条 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24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25条 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26条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需经警官批准。
    第27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28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29条 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
    第30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摆放整齐。
    第31条 不将劳动工具,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32条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33条 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34条 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35条 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36条 服刑人员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37条 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38条 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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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