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利用会道门量刑标准 |
释义 | 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 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对重伤是过失的。客观方面存在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刑法》第三百条第一、二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组织邪教组织令人死亡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组织邪教组织令人死亡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为: 1、客观要件: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2、主观要件:行为人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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