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维修基金和维修资金的区别如下: 1、适用的对象不同 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而专项维修基金则主要适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也适用于非住宅商品房; 2、交纳主体不同 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的主体是业主,专项维修基金商品住房的交纳主体是购房者; 3、适用范围不同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项维修基金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4、所有权不同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维修基金商品住房由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