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前,若对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若其中一方隐藏、转移、毁损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将被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可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前对方转移财产,夫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被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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