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肺脾气虚证 临床表现:气短,倦怠乏力,纳差呕恶,痞满,大便无力,便溏不爽。舌淡胖,苔白腻。 推荐处方:法半夏9g、陈皮10g、党参15g、炙黄芪30g、炒白术10g、茯苓15g、藿香10g、砂仁6g(后下)、甘草6g。 服法:每日1剂,水煎400ml,分2次服用,早晚各1次。 推荐中成药:补气健脾类。 (二)气阴两虚证 临床表现:乏力,气短,口干,口渴,心悸,汗多,纳差,低热或不热,干咳少痰。舌干少津,脉细或虚无力。 推荐处方:南北沙参各10g、麦冬15g、西洋参6g、五味子6g、生石膏15g(先煎)、淡竹叶10g、桑叶10g、芦根15g、丹参15g、生甘草6g。 服法:每日1剂,水煎400ml,分2次服用,早晚各1次。 推荐中成药:益气养阴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