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大学的录取分数线 |
释义 | 北京大学的录取分数线: 1、云南:理科711分,文科692分; 2、安徽:理科685分,文科637分; 3、吉林:理科672分,文科607分; 4、黑龙江:理科662分,文科625分; 5、内蒙古:理科639分,文科620分; 6、江西:理科670分,文科638分; 7、河南:理科683分,文科639分; 8、广西:理科685分,文科666分; 9、四川:理科694分,文科648分; 10、贵州:理科663分,文科668分; 11、陕西:理科689分,文科641分; 12、甘肃:理科650分,文科615分; 13、青海:理科621分,文科598分; 14、宁夏:理科643分,文科620分; 15、新疆:理科644分,文科594分; 16、重庆:物理类679分,历史类655分; 17、广东:物理类683分,历史类651分; 18、湖南:物理类672分,历史类640分; 19、湖北:物理类678分,历史类645分; 20、福建:物理类682分,历史类654分; 21、江苏:物理类674分,历史类631分; 22、辽宁:物理类683分,历史类654分; 23、河北:物理类676分,历史类656分; 24、北京:录取分数线687分; 25、天津:录取分数线706分; 26、浙江:录取分数线694分; 27、山东:录取分数线672分; 28、海南:录取分数线838分。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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