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装箱在海关差一箱货,造成滞留会罚款吗 |
释义 | 集装箱滞留海关是要罚款的。 进境重箱集装箱报检要求是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必须填写《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出/入境货物报检单》(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集装箱)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进境空箱报检要求是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必须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等单证或情况。 一、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双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没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和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他单证,自行向出单公司索赔,后者可在授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赔案,就地给付赔款 进口方在向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 (3)发票 (4)装箱单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6)向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等等。 2、属于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我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同时,凡对于涉及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它第三者所造成的货损事故责任,只要由收货人人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但对于属于是外发货人的有关质量、规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公司赔偿责任,而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由收货单位通过外贸公司向发货人提同索赔。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需提交下列单证: (1)进口发票 (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3)在最后目的地缺货记录及磅码单 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不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 (1)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 (2)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3)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4)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二、进口商品的税收如何交? 一、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以内进行申报;出口货物的纳税人除了海关特准的以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以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纳税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以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和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以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认可。 二、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和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 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充申报, 纳税人也可以主动要求补充申报。 三、纳税人应当按照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和其他归类注释; 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对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和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和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规定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实际查验货物和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人提交的减税、免税申请和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税、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部门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五、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过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六、海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以内没有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七、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后,纳税人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人作出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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