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以目的为标准划分类型 |
释义 | 以信托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划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一、委托和信托有什么不同 委托和信托有什么不同如下: 1、设立条件不同,信托没有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不存在。委托代理没有确定的财产,也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2、财产性质不同,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不得主张信托财产的权利。在委托代理中,让代理人管理或处分财产,财产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可以对财产主张权利; 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以自己的名义,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 4、委托人权限不同,信托只能要求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委托代理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 二、怎么确定信托合同管辖地呢?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 信托合同纠纷本质上还是属于合同纠纷。合同各方当事人为了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如果合同中有有效的约定管辖的条款,那么发生纠纷时,就以约定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但是,如果因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导致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时,约定管辖就成了一纸空文。这时候,一般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信托诉讼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一、成立诉讼信托须以同时转移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前提; 二、诉讼信托具有信托的三方当事人结构,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三、在诉议信托中,受托人的职责较具特殊性; 四、诉讼信托是兼具信托和诉讼当事人形式的一种制度。最后,诉讼信托适用范围较宽,既适用于私益领域,也适用于公益领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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