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民事关系的分类 |
释义 |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请求,代为送达文件、调查取证等诉讼行为;但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涉外因素包括两层含义,有三个判断标准,分别是: 两层含义: (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内部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域。 三个标准: (1)主体: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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