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涉外民事关系 |
释义 |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凡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这些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涉及外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为外国因素,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国家、法人或自然人;客体为外国因素,指做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物位于外国;权利和义务为外国因素,指产生该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与外国的经济和文化的交往以及给予外国人的权利。 民事关系具有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它们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民法规范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要有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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