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资产报废规定 |
释义 | 原标题:国有固定资产销毁报废流程 国有固定资产销毁报给流程,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将批准处置资产中涉及的其他资产,原则上及时运送至资产处置单位指定的仓储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销毁处理一般要求 1.国有资产处置符合条件的,可以移交资产处置单位统一处置。 2.资产处置单位应当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识别和分类。属于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资产,由有资质的再生资源机构无害化处理,其他资产应当公开交易。 其中,公务车可以通过公开拍卖、分配、制造商回收和报废的方式进行处置。 3.涉及调拨、支持公益事业或支持地方发展的捐赠资产,不执行本规范的资产处置流程。 4.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5.其他行业、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资产,按照其规定处理。 报废处理处置程序、废弃电气和电子产品的处置程序如下: (1)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在取得资产处置批准后,应当将经批准处置资产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及时运至资产处置单位指定的存放点(涉及保密的,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交接手续; (2)资产处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置机构,移交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并办理移交手续; (3)《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目录》按《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处置目录》(2014年版)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