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
释义 | 调解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权利、合法合理三项基本原则。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性质、功能的定位,是人民调解应民需、得民心、顺民意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的保证。 一、诉前调解是否属于立案 诉前调解不算立案。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 1、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 2、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法院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和证明材料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才予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如何启动人民调解程序? 启动人民调解程序的办法: 1、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进行调解; 2、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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