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调解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权利、合法合理三项基本原则。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性质、功能的定位,是人民调解应民需、得民心、顺民意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的保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