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副书记是副职。正职和副职是上下级关系,副职是正职的助手。副职分管某项事务,正职统管一切;副职可能管具体的事,正职可能只管人,或者仅仅管副职;副职可能主要做好内部的事情,正职则需要对外协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