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工作需要原则。二是最小化原则。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一、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准确、适当地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的重要前提。 确定知悉范围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的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有的国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接触定密信息: 1、获得部门首长或者其指派的人的批准; 2、签署保密协议书; 3、确需知悉该信息; 4、接受保密培训。 二、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指某一事项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 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才具有国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即在保密期限内,不能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各国关于国家秘密概念的提法不完全相同,大多数国家称之为国家秘密,有的国家称为"政府秘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同。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是什么? 根据保密法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四、国家秘密分哪几个等级? 为准确界定国家秘密,使"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具体化、标准化,更便于操作,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事项泄露会造成的后果分类归纳为7大类,共40个小类,统称"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定义群",作为制定或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依据。 七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防御能力;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妨碍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安全;妨碍国家秘密情报的获取和削弱保密措施有效性。 五、国家秘密确定依据是什么?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不同行业、领域的国家秘密事项和密级,是对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的重要依据,由国家秘密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两部分构成。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目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已制定了94个保密事项范围。许多国家有类似我国的保密事项范围,如定密指南、《属于国家秘密的情报目录》等。有的国家规定,定密指南由原始定密官员发布,用于确定某具体信息中必须保密的要素,并确定每一部分秘密信息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定密指南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有的国家《属于国家秘密的情报目录》经总统令批准颁布,详细列举军事、外交、经济和科技、侦察和反侦察工作等领域中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掌握该信息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的名称。 六、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保密期限可以用3种方式来表现,分别是保密期限、解密时间和解密条件。保密期限为具体的保密时限,如规定保密期限为5年,则从制发之日起满5年,该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解密时间为具体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的解密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则到2020年5月1日该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到期,自行解密;解密条件主要用于具体明确便于判断的事件或情形,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以执行完毕作为解密条件的,则该事项实施完成后,自行解密。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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