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地区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
释义 | 一、广州地区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广州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60岁(包括60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6618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10%=23338元 九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20%=13236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20%=46676元 八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30%=19854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30%=70014元 七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40%=26472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40%=93352元 六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50%=33090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50%=116690元 五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60%=39708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60%=140028元 四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70%=46326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70%=163366元 三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80%=52944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80%=186704元 二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90%=59562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90%=210042元 一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0%=66180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100%=233380元 60岁以上75岁以下(不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赔偿数额: 1、城镇标准(对于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适用):伤残赔偿金=3309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2、农村标准:伤残赔偿金=1166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75岁以上(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城镇标准:33090×5年×10%=16545农村标准:11669×5年×10%=5834.5 九级城镇标准:33090×5年×20%=33090农村标准:11669×5年×20%=11669 八级城镇标准:33090×5年×30%=49635农村标准:11669×5年×30%=17503.5 七级城镇标准:33090×5年×40%=66180农村标准11669×5年×40%=23338 六级城镇标准:33090×5年×50%=82725农村标准11669×5年×50%=29172.5 五级城镇标准:33090×5年×60%=99270农村标准11669×5年×60%=35007 四级城镇标准:33090×5年×70%=115815农村标准11669×5年×70%=40841.5 三级城镇标准:33090×5年×80%=132360农村标准11669×5年×80%=46676 二级城镇标准:33090×5年×90%=148905;农村标准11669×5年×90%=52510.5 一级城镇标准:33090×5年×100%=165450农村标准11669×5年×100%=58345 (八)死亡赔偿金 年龄≤60周岁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20年=661800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20年=233380 60<年龄≤74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年龄≥75周岁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5年=165450 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5年=58345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 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住宿费=150元/天×住院天数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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