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赠与的条件有具体如下: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3、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4、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房屋赠与办理程序 1、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2、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