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法律依据: 《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劳动者身份证; (三)《山东省就业登记表》及招用人员花名册; (四)《登记证》(没有《登记证》的同时办理《登记证》); (五)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 (六)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自雇型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可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证》人员同时办理《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雇型就业,包括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须提交《登记证》、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须提交身份证、《登记证》、街道(乡镇)或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第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第十四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 (四)土地被征用未实现就业,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