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或者进货数量5条以下的(限当事人仅违反该案由、所查获的卷烟均为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且无法证明有违法所得)。首次查处给予教育劝导,填写《教育劝导工作记录表》,报专卖部门存档和法规部门备案。同一当事人两年内再次出现该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的罚款。 2、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下,或者进货数量10条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罚款。 3、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进货数量10条以上30条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罚款。 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进货数量30条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10%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