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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南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释义
    济南廉租房条件及流程如下: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6、领表,有工作单位的申请家庭,由工作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相关的申请审核表。无工作单位的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7、填表、准备材料,领表后,申请单位和申请家庭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盖章确认,并按照前条规定的内容准备材料;
    8、初审、公示,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持《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由单位负责初审,合格的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持《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合格的分别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9、定向申请,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根据当年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置,统一到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定向申请;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根据当年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置,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定向申请;
    10、审核、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审核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11核准,市保障中心应对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先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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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