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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26条有什么规定?
释义
    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采集、运输及实验活动等管理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证明和三级、四级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二)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料和上岗证;
    (三)核查实验室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记录;
    (四)检查二级及以上实验室相应设备配置情况;
    (五)查阅实验档案;核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实验档案的保存年限;
    (六)查阅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查阅实验室经论证可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证明文件;查阅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实验活动的记录;
    (七)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检查
    三、四级实验室在明显位置标示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以及进入实验室人员的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八)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登记及结果报告记录;检查是否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九)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资料;
    (十)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报告、处置记录;
    (十一)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的记录;
    (十二)查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文件;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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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