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税营业证都注销了,地税应该怎么样注销 |
释义 | 1、注销营业执照,先要进行国税地税注销清算。 2、国地注销清算需要带的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8)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3、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种: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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