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庭审中,质询控方证人是掌握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在质询控方证人时,律师需要保持专业,既遵循法律规定,又尊重证人权利。具体来说,律师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 不得侮辱、恐吓或者威胁证人; 2. 不得对证人进行伤害其尊严的询问; 3. 不得引导证人作出虚假陈述; 4. 不得向证人强行施加压力或者要求其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庭审中,质证人或者鉴定人的证言,应当由控辩双方就鉴定意见和证言的内容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质证的问题和鉴定意见,由审判长或者主审人负责调节。 第八十五条法庭审理案件,应当保障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侮辱、恐吓或者威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不得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进行伤害其尊严的询问。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也有权不回答可能对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的问题。 以上是如何在质询控方证人时保持专业的相关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律师在质询控方证人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保持专业,以充分保障证人权利和案件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