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能使用童工的规定用于制约用人单位,是为了保护童工,义务方是用人单位,如违反,将惩罚用人单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