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押的风险有股权的价值会不断发生变化。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是生效要件,但是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代表取得股权资格。 一、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哪些 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1、股份质押合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基金、证券质押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可以转让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代持股份协议需要注意什么方面 代持股份协议需要以下方面: 1、需要了解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存在主体资格限制,如部分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限制的,代理人和代理人通过签订股权代理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达到曲线投资的目的,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2、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理人的股权所有权。在实践中,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受让人,如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股权,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理人的股权。为了防止这种情况,代理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理人的股权,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提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可以考虑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申请撤销。 三、股权出质无效是什么意思呢 股权出质无效,指的是股权质押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则股权出质无效:1、主合同无效。2、从合同无效,即质押合同无效。3、未办理质押登记。股权出质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将质权登记于备案的股东花名册上,如果未办理登记手续,股权出质行为不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