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医疗保险不可报销的药物:(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六)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对于《药品目录》的“乙类目录”中易被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按临床适应症、病种、医院级别、医师级别和报销比例等分别予以限定。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