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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瓯返乡人员的规定
释义
    建瓯市将返乡人员分为“无病例接触史”“有病例接触史”,实施分类管理,同时也对“医学观察对象”处置管理流程、“发热病人”就诊流程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对湖北和温州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入闽人员和与他们有接触史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其他地区的入闽人员,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14天。对“有病例接触史”的返乡人员,经核实属于密切接触者的,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转送至建瓯市立医院隔离留观、采样,无症状的集中隔离留观;无法明确暴露史等信息的密切接触者,有症状的转送至建瓯市立医院隔离留观、采样,无症状的集中医学观察。对医学观察对象,一般接触者居家观察14天;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14天。若出现咳嗽、发热等相关症状,转送至建瓯市立医院隔离治疗和排查。对发热病人,先由医疗机构进行预检分诊,明确发热原因的,转到普通门诊就诊;不明原因发热的,转到发热门诊进行排查,不能排除为新冠肺炎的患者立即隔离,同时商请临床专家组会诊。
    返乡人员包括哪些人群?
    1、跨省份返乡人员;
    2、来自本省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地市的返乡人员(中高风险区域内部人员原则上不流动);
    3、本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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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