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认罪认罚这个事! |
释义 | 鉴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庞杂,简要为大家说说一二。 一、条件 认罪认罚,顾名思义,既要认罪,又要认罚,二者缺一不可。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重在实质,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如果表面表示认罚,暗中却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时机 由上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在实务中,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提醒认罪认罚适用的问题时,不少当事人会有个疑惑,我在侦查阶段已经做过认罪认罚了,为什么还要做认罪认罚? 其实,真正的认罪认罚适用的标志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侦查阶段承办单位只是告知一下认罪认罚从宽这项制度,当事人只要表达一下是否愿意适用即可,因为此时还没有量刑建议,也就无所谓认罚了。 因此,实务中经常提到的认罪认罚大多指审查起诉阶段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当然,也不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定要认,或者在侦查阶段就要认,至于选择何时认,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律师则根据不同案件、不同阶段、不同案情来给出符合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建议。 三、幅度 认罪认罚最直接的后果或者说是好处就是在量刑上从宽处理。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虽然不是一律从宽,但是除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之外,一般应当从宽处罚。 至于从宽的幅度,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早晚、主动性等综合进行考量。一个原则就是,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以上海地方标准为例,从侦查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可减少基准刑25%以下;从审查起诉阶段始终认罪的,可减少基准刑15%以下;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当然,上述标准值得商榷,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上海也应当执行最高30%的标准。 四、自愿 认罪认罚的前提和基础是自愿。 然而,实务中,检察官掌握认罪认罚的生杀大权,常以不签具结书就提高量刑来威胁当事人。虽然律师据理力争,但是,也时常发生当事人劝律师放弃,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的荒诞情形。 此时的律师虽然不甘,但也非常无奈,毕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就彻底的沦为纯粹的见证人。 上述情形,方式方法虽然简单粗暴,却效果奇好,因此,被部分检察官奉为圭臬。即便是这样,也还算是好的情形。因为,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委托的有辩护律师,检察官仍然跳过委托律师,而选择值班律师见证具结,虽然这样做是违法的。 至于向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依据、从宽幅度,更是无从谈起,一般只给一个最终的建议结果。律师也只能根据量刑建议,利用公式,倒推出相关的依据和具体的幅度。 这也对律师的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懂法律,还要精通数学,会解方程。当然,最好的方法还是,律师依据案件情节,列出依据和从宽幅度,以及推导出量刑的过程,然后和检察官进行沟通、比对、协商。 五、辩护 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尤其是审判阶段,很多律师感觉无从下手,毕竟已经具结,感觉没有什么可做了,其实不然。 如果有新的量刑情节,要申请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如果是幅度刑的,要争取最轻的量刑辩护;如果是具体量刑,也没有新的辩点,也不能掉以轻心,毕竟法官还是可能推翻量刑建议,据实改判的。如果是减轻还好,要是加重判决,那就功亏一篑了。 所以,此时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和检察官站在统一战线,共同说服法官接受当时和检察官达成的量刑建议。 当然了,实务中,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概率高达95%,一般会照单全收。这不采纳的部分,既要看到加重的风险,更应当看到减轻的机会。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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