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区分所有权的有哪些 |
释义 | 1、专有权性质:专有部分的范围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客体,是指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也是如何划分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以及专有部分与建筑物外部之间的界限。 2、共有权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的概念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成员权性质:成员权的性质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使用同一建筑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业主有权私自涂改自家外墙颜色吗 1、建筑物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分别,而商品房内部是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专有部分怎样使用全凭业主自己做主。 2、但是,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管理权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作为业主个体来说只能使用,没有权利占有,并且也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3、房屋外立面属于共有部分,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业主无权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至于未封闭阳台,即使业主享有专有权,也应考虑到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建筑物的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改变颜色则会降低建筑物的美观度,因此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来看,业主有必要保持外墙面的本来面目。 二、物业纠纷案件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特殊物权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部分内容而言,专有权部分与个别所有权相同,一般都具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共有权部分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管理事务部分,亦即共同对事关整个小区或者某一建筑物的使用的事项为共同的保护、管理和修缮等。与其他物权相比,其特殊性在于:专有权的使用和处分必须与共有部分一并处分;共有部分不能单独处分;共有权部分不能以放弃共同管理义务为由予以放弃。 (二)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所在地政府的监管活动密不可分 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其部门规章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权力。譬如:在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主体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业主大会的成立、业委会的选任上,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在物管人员的选聘、大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收费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都肩负有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 (三)业主维权需要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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