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而法定哺乳期是指被哺乳的婴儿从出生到满周岁的12个月。因此,哺乳期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而哺乳期超出产假部分,女职工没有请假不来上班的应属于旷工,无需支付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另外,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其原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发放。但这前提是女职工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还需经用人单位批准,走正常的请假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