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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1.疫情期间公司工资是需要按照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来发放的,即使员工因隔离没有工作也需要发放生活费,相关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来制订标准。 2.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 的,仲裁时效中止。 3.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 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 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 法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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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