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服从水利部公布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六条 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流域内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