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可以以物抵债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分为两种。自愿抵债: 1、被执行人无金钱履行能力; 2、申请人、被执行人都愿意以物抵债; 3、以物抵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无需进行拍卖、变卖; 5、并不一定需要评估。强制抵债: 1、被执行人无金钱履行能力; 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 3、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 4、以物抵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用以抵债的财产已经评估。 一、法院不得调解以房抵债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调解以房抵债。应对抵债的标的物的价格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二、法院拍卖的房子流拍后怎么处理?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相关规定,第一次法院拍卖流拍以后,在六十天以内,要组织第二次的房屋拍卖,房屋可以拍卖的次数只有三次。假如三次都法院拍卖流拍了,那么就要对被拍卖的房屋进行变卖。假如在第一次)法去院拍卖流拍以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而法院是会准许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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