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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据的理论分类和法定分类
释义
    一、证据的理论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依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
    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第一手材料。如被害人陈述、物证原件等。
    传来证据:是指从间接的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如转述的证人证言、物证的照片等。
    2.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分类依据: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有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无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分类依据: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实物证据: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
    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分类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二、证据的法定分类
    1.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难以移动或易于消失的物品、痕迹复制的模型或拍摄的照片,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法官在认定时,作为物证发挥作用的,不是这些照片和模型本身,而是被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模型所反映的原物和痕迹。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应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作为书证载体可以是纸张、墙壁等,书写的方法可以用手写、刀刻、印刷等,书证内容不限于文字,也可以用图形和符号等。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表现为证言笔录。经办案人员同意,证人也可以亲笔书写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特点:
    (1)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之外的人,其陈述受利害关系影响较小。
    (2)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3)容易受到其他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即使共同经历了同一案件的人,也不得互相代替作证。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的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程序参照适用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口供”。内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只能是书面形式的《鉴定书》,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鉴定人的身份,不能替代个人签名。
    鉴定书的特点:
    (1)是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专业判断意见
    (2)鉴定人必须经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形式可以是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也可以是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对同一现场先后多次进行勘验时,第一次以后的勘验均应制作补充笔录。
    有多处现场时,勘验后应分别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可以是文字、拍照、录像等形式。
    (3)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是指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4)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证明某一事件或事实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按原有条件将该事件或事实加以重演或进行试验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2)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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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1: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