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人周川在明知自己没有货物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销售口罩、酒精等信息,并将收到的他人部分货款用于自己购车、消费、挥霍。之后,被告人周川为弥补之前挥霍产生的资金空缺,遂在网络上发布销售额温枪的信息,同时虚构额温枪厂家情况,并以此骗取被害人唐某额温枪货款192250元,廖某额温枪货款300000元。 一、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二、诈骗公私财物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被告人周川犯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周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周川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川有期徒刑7至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