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严格责任是指当加害人对受害人造成明显的损失时,即使加害人已经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也应当对损害负责。在中国民法学界,常常将其与无过错责任等同。至近现代,严格责任已被作为一项责任标准确立。它适用于所有人对动物的责任、产品责任等等。 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一样,是一种责任标准,但是它对行为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过错责任的要求。过错责任只需要尽到一般人的注意就可以证明自己无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的总则中,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但我国违约责任采用的是多元的归责体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无任何限制,则对债务人过于苛刻。这将限制人们参加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 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出观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 我国才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作为补充也存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的确立,是合同法的一个重大举措,它使得我国合同责任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