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提出异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反应措施。如果异议内容是对临时性措施的合法性质疑,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尊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如果异议内容是对临时性措施的效力疑问,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行政机关给予明确的答复。如果行政机关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异议,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提出异议,有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应当书面提出,异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答复期限届满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答复期限届满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