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刻章店能随便刻章吗 |
释义 | 刻章店不能随便刻章。 具体情况如下: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新办企业持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单位有效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企业经营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科办理,因印章损坏或变更需重新刻制的,还需将原来的印章一并交回公安机关统一消毁。 【法律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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